许憬律师亲办案例
律 师 函
来源:许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量:573

律 师 函

湖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系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吕想先生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于2011819日与吕想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2818日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钢结构构件。甲方以每吨300元的价格支付乙方加工费。甲方保证乙方每月不低于800吨任务量,如因甲方原因产量低于800吨,按800吨产量结算加工费。因甲方安排生产原因需要可以解除合同,但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20111216日,双方就春节期间安排生产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0111225日至2012124日期间,吕想轻钢一线外包队的制作加工费结算以实际产量为准,即不适用每月800吨的保底产量。春节后统一放假,吕想轻钢一线外包队复工时间待公司通知。然而,直至发函时止,四个月时间过去了,贵司始终未通知委托人复工。吕想分别在213日、222日给贵司发函催告,贵司置之不理。

贵司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春节后放假,何时复工待公司通知,因此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复工时间,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补充协议约定的是春节期间安排生产的事宜。节后复工时间待公司通知,也仅仅是对具体哪一天复工需要等待公司通知而已。对于复工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中存在理解分歧的条款应有合理的解释。即应在人们通常的、合理的、理解范围之内。对于一份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合同,停工四个月已经达到合同期限的三分之一,这显然不属于合理的理解范围。

对于贵司认为生产存在淡季旺季的说法,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委托方有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贵司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是,行使解除权首先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告知的合同义务,而贵司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

鉴于此,受托律师谨敦促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吕想先生四个月的加工费用合计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如贵公司未及时处理该纠纷,受托律师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维护授权的合法权益 

专此送达,顺颂商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许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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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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