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憬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上诉状
来源:许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量:1280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张庄第34户。2012年6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亳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判决部分,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第一项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

(一)遗漏上诉人的自动投案情节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坦白情节予以了确认,即认可上诉人的供述是属实的。而在上诉人多份讯问笔录里都供述自己被抓获前,到姑父家借钱准备到利辛县投案自首的重要情节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此节事实,在上诉人姑父的询问笔录里也有明确的陈述,相互可以印证。上诉人遇到派出所的民警时正准备去投案,两位执行公务的民警也可证实,民警在抓获上诉人到案时,没有遇到任何抵抗,上诉人自愿和民警一起到利辛县接受处理。

(二)在查明的案件事实中遗漏上诉人妻子先被受害人家属打伤的重要事实。

本案的导火索是受害人家先在上诉人家门口堆了一堆木头挡住了门,侵害了上诉人的相邻权。而真正的根源是受害人家长期欺压上诉人(见证据一照片),上诉人穷尽合法途径无法救济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见证据二上访材料等),对今后的生活已经感到绝望。堆在门口的木头正是压塌上诉人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上诉人及妻子才会有拿着抓扣去扒受害人家的木头和房子的过激行为。受害人妻子沈丽丽的询问笔录说明双方之前虽然有矛盾,但从未打过架。上诉人在妻子被打倒在地昏厥后(见证据三住院病案),才失去理智捡起抓扣击打受害人,一击而死,判决书所称手段特别残忍不符合本案事实。上诉人事先没有精心预谋、策划犯罪,只是在自己的正当权利被侵害时,受到刺激,瞬间丧失理智,符合激愤杀人的特征。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上诉人外号大傻吊,从小因为疯病发高烧,结果误服药物,导致平时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明显异于常人,犯起病来连父母都不认识,其自己也供述“不管气,一气就心慌”。打人前更是有在大庭广众下脱光衣服的异常行为,不能排除其患有精神疾病,事发时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和辨认,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而原审法院对于张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注意,没有做相关鉴定排除其患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反而有选择性的采信了上诉人明显头脑不清醒时的疯言疯语“其不后悔,让其出医药费其也没有,如果宅基不给其,其出来还得给他斗”。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对上诉人及家属实施了刺激、挑衅、迫害、谩骂、殴打等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都负有责任。被害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对其处罚也应随之减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上诉人诚恳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因事发后上诉人即将收获的庄稼被受害人一方全部焚毁,加上家庭经济状况极度贫困,因此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的钱,但受害人家属表示哪怕是贷款,也会尽力赔偿。请二审法院查明案情,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依法改判。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许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憬律师咨询。
许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1
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415办公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憬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0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415办公室